資料處理協議
BlinkFix 如何代表企業組織、供應商、外送公司及店舖處理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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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當事方與範圍
1.1 本《資料處理協議》(「DPA」)由 BlinkFix Ltd(公司編號 13505930,地址:27 Old Gloucester Street, London WC1N 3AX, United Kingdom)(「BlinkFix」、「處理者」)與已接受企業條款的組織、供應商或外送公司,或已接受商戶條款的企業(「顧客」、「控制者」)共同訂立。
1.2 本協議適用於 BlinkFix 在提供 BlinkFix Enterprise 或店舖員工及整合工具時,代表顧客所處理的個人資料(「顧客個人資料」)。本協議構成企業條款或商戶條款(「協議」)的一部分,並與其一併接受。
1.3 本協議不適用於 BlinkFix 以控制者身分處理的個人資料,相關內容詳見 隱私權政策。BlinkFix 為下列資料的控制者:(a) BlinkFix 帳戶;(b) 客戶的訂單及付款;(c) 帳單、錢包、撥款及對帳單;(d) 訂單的配送詳情(姓名、地址、電話、配送代碼)及配送紀錄,包括由外送公司進行的配送;(e) 供應商訂單,包括買方的配送詳情;(f) 車輛押金,包括索賠、照片及 BlinkFix 的決定;(g) BlinkFix 提供給通路合作夥伴關於其所引介帳戶的有限資訊;(h) 其自行審核外送公司為獲准而上傳的文件。當 BlinkFix 將此類資料提供給供應商、外送公司或通路合作夥伴以使其履行職責時,該企業僅為該目的以獨立控制者身分接收資料,如 車隊條款、企業條款第 16 節及通路合作夥伴條款所述。
1.4 「英國 GDPR」、「歐盟 GDPR」(第 (EU) 2016/679 號條例)、「資料保護法」、「個人資料」、「處理」、「控制者」、「處理者」、「資料主體」、「個人資料外洩」及「監管機構」具有英國 GDPR、2018 年資料保護法及(如適用)歐盟 GDPR 中所定義之含義。
2. 處理詳情
| 項目 | 說明 |
|---|---|
| 標的 | 根據協議提供 BlinkFix Enterprise 及員工/整合工具 |
| 期限 | 協議期限加上第 11 節規定的刪除期 |
| 性質與目的 | 託管、儲存、組織、顯示、傳輸(聊天、廣播、通知、Webhook 及您啟用的整合)、計算(工時、獎金、費用、銷售額)、匯出,以及當席位持有人使用 AI 助理或匯入菜單或產品清單時進行 AI 處理。對於外送公司:儲存其司機的文件及排班紀錄,並在文件過期前提醒。對於供應商:儲存其產品、訂單及發票 |
| 資料主體類別 | 客戶的席位持有人、經理及員工;客戶組織內店舖的員工;特許經營商及其聯絡人;客戶的業務聯絡人及供應商;客戶啟用聯絡人同步或匯出功能時,其店舖的顧客;對於外送公司,為其司機及調度員;對於供應商,為其員工 |
| 個人資料類別 | 姓名、工作電郵、電話、職稱及職位、店舖及地區分配、工作時間及打卡/下班記錄與更正、店舖平板電腦存取權、獎金及獎金發放、訊息、檔案及文件確認、存取記錄、推送權杖及裝置名稱、匯入的聯絡資料,以及啟用聯絡人同步時的顧客姓名、電郵及電話;對於外送公司,為其司機的姓名及聯絡資料、駕駛執照、保險及許可證文件、車輛詳情、輪班及工作時間;對於供應商,為其員工的姓名及工作電郵,以及其輸入的產品及發票資料 |
| 特殊類別資料 | 無意處理。除非絕對必要且合法,否則客戶不得將特殊類別資料(例如健康資料)輸入 Enterprise |
| 頻率 | 持續 |
3. 控制者的指示
3.1 BlinkFix 僅根據客戶的文件化指示處理客戶個人資料,包括有關國際傳輸的指示,除非英國或歐盟法律要求另行處理,在此情況下,BlinkFix 會在處理前通知客戶,除非該法律禁止此類通知。
3.2 本協議、本 DPA 以及客戶對服務的使用及配置(包括其管理員的設定、整合及操作)即為客戶的完整指示。進一步的指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,並與本協議一致。
3.3 若 BlinkFix 認為某項指示違反資料保護法,會立即通知客戶。
3.4 客戶須負責其所指示處理的合法性、確保具備合法依據,並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所需資訊。
4. 保密性
BlinkFix 確保所有獲授權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人員均受保密義務約束,且僅在提供服務、應客戶要求提供支援、處理報告及濫用行為,或遵守法律規定時,方可存取該等資料。
5. 安全性
BlinkFix 實施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措施以保護客戶個人資料(英國/歐盟 GDPR 第 32 條),包括:
- 所有傳輸流量的加密 (TLS),以及由 Google Cloud(我們的伺服器及資料庫磁碟)與 Cloudflare(檔案及備份)提供的靜態加密;
- 密碼及 PIN 僅以雜湊值儲存;整合密鑰以加密方式儲存;API 金鑰設有範圍限制且可撤銷;Webhook 經過簽署;
- 按席位及角色進行存取控制;員工對生產資料的存取權限僅限於有需要的人員;對員工存取敏感項目進行記錄;
- 在應用程式中按組織分隔客戶資料;
- 速率限制及濫用防護;
- 資料庫每日備份並附帶持續變更記錄,儲存於獨立的備份儲存空間中為期 7 天,並設有還原程序;
- 隨著服務變更定期審查上述措施。
客戶須負責自身的安全性,包括席位管理、保持憑證及 API 金鑰的機密性,以及確保其所連接系統的安全。
6. 次處理者
6.1 客戶授予 BlinkFix 一般授權,以聘用 次處理者 名單中的次處理者。
6.2 BlinkFix 將透過更新名單並以電郵通知客戶的管理員或帳戶擁有人,提前至少 30 天 通知客戶有關新增或更換次處理者的事宜。客戶可在該期限內基於合理的資料保護理由提出反對。雙方將真誠地討論該反對意見;若無法解決,客戶可終止受影響的服務,並就剩餘期限內已預付的費用獲得退款。
6.3 BlinkFix 對每位次處理者施加的資料保護義務,不得低於本 DPA 的保護水平,並對其表現承擔責任。
7. 國際傳輸
7.1 BlinkFix 的主要託管服務(包括其資料庫)位於德國法蘭克福的 Google Cloud (EU)。資料庫備份儲存於 Cloudflare R2。BlinkFix 的電郵伺服器位於加拿大。部分次處理者(包括 AI 服務)會在美國或其他地區處理資料,詳情如名單所示。
7.2 若客戶個人資料被傳輸至英國或歐洲經濟區(EEA)以外且未獲適足性認定的國家,BlinkFix 將確保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:針對已認證的接收者,採用「歐盟-美國資料隱私框架」及其英國延伸協議;或採用歐盟委員會的標準合約條款(第 2021/914 號決定,適用於處理者對處理者之第 3 模組,或適用之第 2 模組)並結合「英國國際資料傳輸附錄」,以及在必要時進行傳輸風險評估與採取補充措施。若傳輸至已獲適足性認定的國家(例如針對商業組織的加拿大),則依賴該項認定。
7.3 若客戶位於歐洲經濟區(EEA)且 BlinkFix(位於英國)接收客戶個人資料,該傳輸受歐盟委員會針對英國的適足性認定所涵蓋。若該認定終止,則適用標準合約條款(第 2 模組,控制者對處理者),並透過引用納入本協議,且選擇愛爾蘭法律及法院作為管轄,並以客戶的監管機構作為主管機關。
7.4 英國及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客戶。 若客戶位於英國及歐洲經濟區以外(例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或美國),且其法律限制將個人資料傳輸至英國或「次處理者」清單中的國家,則雙方依賴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;若該法律要求更多保障,則依賴第 7.2 及 7.3 條所述的標準條款及附錄,雙方同意在該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用上述條款。
8. 協助
8.1 資料主體請求。 BlinkFix 在考量處理性質的情況下,協助客戶回應資料主體的請求(存取、更正、刪除、限制、可攜性、反對),主要透過服務功能(管理員可檢視、編輯、匯出及移除資料)進行。若 BlinkFix 直接收到請求,將會把該人士轉介給客戶,除非客戶要求,否則 BlinkFix 本身不會進行回應。
8.2 影響評估與諮詢。 BlinkFix 提供合理資訊,以協助客戶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及與監管機構進行事先諮詢。
9. 個人資料外洩
BlinkFix 在知悉影響客戶個人資料的個人資料外洩後,將在不無故拖延的情況下,且無論如何均於 48 小時內通知客戶,並提供客戶為履行其義務所需之合理資訊(外洩性質、類別及概略數量、可能之後果、已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,以及聯絡點),並隨著更多資訊獲悉而進行更新。BlinkFix 將採取合理步驟以控制並補救該外洩事件。通知並不構成過失之承認。
10. 稽核
BlinkFix 提供合理必要之資訊,以證明符合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及第 28 條之規定,包括每年提供安全問卷之書面答覆。若上述資訊不足,或監管機構有此要求,客戶可於至少 30 天前通知,在營業時間內,每年最多進行一次稽核(由客戶自行或透過受保密義務約束之獨立稽核員進行),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,且不得存取其他客戶之資料。
11. 刪除與歸還
11.1 在協議期間,管理員可刪除客戶個人資料並進行匯出(CSV 及 JSON 匯出,以及透過 API 匯出)。
11.2 當協議終止時,客戶有 30 天的時間匯出其資料。隨後,BlinkFix 將於 30 天內刪除客戶個人資料(包括從現行系統中刪除),除非英國或歐盟法律要求保留。備份資料將保留 7 天,隨後按正常週期刪除,除災難復原外,不會進行還原。應客戶要求,BlinkFix 將以書面形式確認刪除。
11.3 關於 BlinkFix 上店舖的數據、其訂單以及其員工個人的 BlinkFix 帳戶,均不屬於企業顧客的顧客個人數據,並繼續受商戶條款及隱私權政策規管。
12. 責任與優先順序
12.1 雙方在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下的責任受協議中的限制條款規範。
12.2 若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與協議內容衝突,則就客戶個人資料之處理而言,以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為準。若標準合約條款或英國附錄適用並與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衝突,則以該等條款或附錄為準。
12.3 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受管轄協議之法律規範。
13. 聯絡方式
私隱與數據保護:[email protected] · BlinkFix Ltd, 27 Old Gloucester Street, London WC1N 3AX, United Kingdom。
英國資訊專員辦公室(ICO)註冊:已申請(申請編號 C2042936)。
歐盟代表(歐盟 GDPR 第 27 條)
BlinkFix 根據歐盟 GDPR 第 27 條在歐盟的代表為 Michał Michalek,波蘭(郵寄地址可透過 [email protected] 索取),[email protected],+48 505 643 432。歐盟資料主體及監管機構可就 BlinkFix 的處理活動(包括本資料處理協議下的處理活動)與該代表聯絡。
14. 其他國家法律
14.1 歐洲經濟區 (EEA)。 若客戶位於冰島、列支敦士登或挪威,本《資料處理協議》(DPA) 適用方式與歐盟相同,且「歐盟 GDPR」包括 GDPR 於歐洲經濟區內之適用版本。
14.2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。 若《2021 年第 45 號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聯邦法令》適用於客戶個人資料,則客戶為控制者,BlinkFix 為其處理者,第 3 至 11 條為 BlinkFix 根據該法律作為處理者之義務。若杜拜國際金融中心或阿布達比全球市場之資料保護法適用,則根據該法律亦同。雙方依賴本 DPA 及第 7 條進行任何移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之資料傳輸。
14.3 美國。 若美國州級隱私法適用於客戶個人資料(例如經《加州隱私權法》修訂之《加州消費者隱私法》),則 BlinkFix 為客戶之服務提供者或處理者,且:(a) BlinkFix 僅為第 2 條所述目的並依據客戶指示處理客戶個人資料;(b) BlinkFix 不會出售或分享該資料(按法律對該等詞彙之定義);(c) BlinkFix 不會為任何其他目的,或在與客戶之直接業務關係之外,保留、使用或披露該資料;(d) 除法律允許外,BlinkFix 不會將其與從其他來源接收或自行收集之個人資料合併;(e) BlinkFix 遵守該法律並提供同等水平之隱私保護;(f) 客戶可採取合理步驟(包括根據第 10 條)以確保 BlinkFix 按照本 DPA 之規定使用資料,並停止及糾正未經授權之使用;(g) 若 BlinkFix 無法再履行其在該法律下之義務,將於 5 個工作日內通知客戶。
14.4 若其他國家之資料保護法適用並要求高於本 DPA 之標準,雙方將本著誠信原則就增加之內容達成協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