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處理協議
BlinkFix 如何代表企業組織、供應商、配送公司及店家處理個人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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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當事方與範圍
1.1 本《資料處理協議》(「DPA」)係由 BlinkFix Ltd(公司編號 13505930,地址:27 Old Gloucester Street, London WC1N 3AX, United Kingdom)(「BlinkFix」、「處理者」)與已接受企業條款的組織、供應商或配送公司,或已接受商家條款的企業(「客戶」、「控制者」)之間所訂立。
1.2 本協議適用於 BlinkFix 在提供 BlinkFix Enterprise 或店家員工及整合工具時,代表顧客所處理之個人資料(「顧客個人資料」)。本協議構成企業條款或文件《商家條款》(「協議」)之一部分,並與其一併接受。
1.3 本協議不適用於 BlinkFix 以控制者身分處理之個人資料,該等處理詳述於 隱私權政策 中。BlinkFix 為下列資料之控制者:(a) BlinkFix 帳戶;(b) 客戶之訂單與付款;(c) 帳單、錢包、撥款與對帳單;(d) 訂單之配送詳情(姓名、地址、電話、配送代碼)及配送紀錄,包括由配送公司執行之配送;(e) 供應商訂單,包括買方之配送詳情;(f) 車輛押金,包括索賠、照片及 BlinkFix 之決定;(g) BlinkFix 提供予通路合作夥伴關於其所引介帳戶之有限資訊;(h) 其自行審核配送公司上傳以供核准之文件。當 BlinkFix 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供應商、配送公司或通路合作夥伴以使其執行其職責時,該企業係基於該目的,以獨立控制者身分接收資料,如 車隊條款、企業條款第 16 條及通路合作夥伴條款所述。
1.4 「英國 GDPR」、「歐盟 GDPR」(第 (EU) 2016/679 號條例)、「資料保護法」、「個人資料」、「處理」、「控制者」、「處理者」、「資料主體」、「個人資料外洩」及「監管機關」具有英國 GDPR、2018 年資料保護法及(適用時)歐盟 GDPR 中所定義之含義。
2. 處理詳情
| 項目 | 說明 |
|---|---|
| 標的 | 依據協議提供 BlinkFix Enterprise 及員工/整合工具 |
| 期間 | 協議期限加上第 11 條規定之刪除期間 |
| 性質與目的 | 託管、儲存、組織、顯示、傳輸(您啟用之聊天、廣播、通知、Webhook 及整合)、計算(工時、獎金、費用、銷售額)、匯出,以及當席位持有人使用 AI 助理或匯入菜單或產品列表時進行 AI 處理。針對配送公司:儲存其駕駛之文件及排班紀錄,並於文件過期前提醒。針對供應商:儲存其產品、訂單及發票 |
| 資料主體類別 | 客戶的席位持有人、經理及員工;客戶組織內各店家的員工;加盟商及其聯絡人;客戶的業務聯絡人及供應商;在客戶啟用聯絡人同步或匯出功能時,客戶店家的顧客;對於配送公司,為其司機及調度員;對於供應商,為其員工 |
| 個人資料類別 | 姓名、工作電子郵件、電話、職稱及職務、店家及區域分配、工作時數及打卡紀錄與更正、店家平板電腦存取權、獎金及獎金發放、訊息、檔案及文件確認、存取紀錄、推播權杖及裝置名稱、匯入的聯絡資訊,以及在啟用聯絡人同步時的顧客姓名、電子郵件及電話;對於配送公司,為其司機的姓名及聯絡資訊、駕照、保險及許可證文件、車輛詳情、輪班及工作時間;對於供應商,為其員工的姓名及工作電子郵件,以及其輸入的產品及發票資料 |
| 特殊類別資料 | 無意處理。除非絕對必要且合法,否則客戶不得將特殊類別資料(例如健康資料)輸入至 Enterprise。 |
| 頻率 | 持續性 |
3. 控制者的指示
3.1 BlinkFix 僅根據客戶書面記錄的指示處理客戶個人資料,包括涉及國際傳輸的指示,除非英國或歐盟法律要求進行其他處理,在此情況下,BlinkFix 將在處理前通知客戶,除非該法律禁止此類通知。
3.2 本協議、本 DPA 以及客戶對本服務的使用與配置(包括其管理員的設定、整合及操作)即構成客戶的完整指示。進一步的指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,且須與本協議一致。
3.3 若 BlinkFix 認為某項指示違反資料保護法,將會立即告知客戶。
3.4 客戶須對其指示的處理行為之合法性、是否具備合法依據,以及是否向資料主體提供必要資訊負責。
4. 保密性
BlinkFix 確保所有獲授權處理客戶個人資料的人員均受保密義務約束,且僅在提供服務、應客戶要求提供支援、處理報告及濫用行為,或遵守法律規定時,方可存取該資料。
5. 安全性
BlinkFix 實施適當的技術及組織措施以保護客戶個人資料(英國/歐盟 GDPR 第 32 條),包括:
- 所有傳輸流量的加密 (TLS),以及由 Google Cloud(我們的伺服器及資料庫磁碟)與 Cloudflare(檔案及備份)提供的靜態資料加密;
- 密碼及 PIN 僅以雜湊值儲存;整合機密以加密方式儲存;API 金鑰設有範圍限制且可撤銷;Webhook 經過簽署;
- 按席位及角色進行存取控制;員工對生產資料的存取權限僅限於有需要的人員;對員工存取敏感項目進行紀錄;
- 在應用程式中按組織隔離客戶資料;
- 速率限制及濫用防護;
- 每日資料庫備份及持續變更紀錄,保留於獨立的備份儲存空間中 7 天,並具備還原程序;
- 隨著服務變更定期審查上述措施。
客戶須對自身的安全性負責,包括席位管理、保持憑證及 API 金鑰的機密性,以及確保其所連接系統的安全性。
6. 次處理者
6.1 客戶給予 BlinkFix 一般授權,以聘用 次處理者 清單中的次處理者。
6.2 BlinkFix 將透過更新清單並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的管理員或帳戶擁有者,提前至少 30 天 通知客戶關於新增或更換次處理者的事宜。客戶可在該期限內基於合理的資料保護理由提出反對。雙方將本著誠信原則討論該反對意見;若無法解決,客戶可終止受影響的服務,並獲得剩餘期間已預付費用的退款。
6.3 BlinkFix 對每位次處理者施加的資料保護義務,不得低於本 DPA 的保護水準,並對其表現負最終責任。
7. 國際傳輸
7.1 BlinkFix 的主要託管服務(包括其資料庫)位於德國法蘭克福 (歐盟) 的 Google Cloud。資料庫備份儲存於 Cloudflare R2。BlinkFix 的電子郵件伺服器位於加拿大。部分次處理者(包括 AI 服務)會在美國或其他地區處理資料,詳情請見清單。
7.2 若客戶個人資料被傳輸至英國或歐洲經濟區(EEA)境外且未獲充分性認定(adequacy decision)的國家,BlinkFix 將確保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:針對經認證的接收者,採用「歐盟-美國資料隱私框架」(EU–US Data Privacy Framework)及其英國延伸協議;或採用歐盟委員會的標準契約條款(第 2021/914 號決策,適用模組 3 處理者對處理者,或模組 2,視情況而定)並搭配英國國際資料傳輸附錄(UK International Data Transfer Addendum),同時在必要時進行傳輸風險評估並採取補充措施。若傳輸至已獲充分性認定的國家(例如針對商業組織的加拿大),則依據該認定進行。
7.3 若客戶位於歐洲經濟區(EEA)且 BlinkFix(位於英國)接收客戶個人資料,該傳輸受歐盟委員會針對英國的充分性認定所涵蓋。若該認定終止,則適用標準契約條款(模組 2,控制者對處理者)並透過引用納入,且選擇愛爾蘭法律與法院作為管轄,並以客戶的監管機構作為主管機關。
7.4 英國與歐洲經濟區(EEA)境外的客戶。 若客戶位於英國與歐洲經濟區(EEA)境外(例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或美國),且其法律限制將個人資料傳輸至英國或「次處理者清單」中所列國家,則雙方依據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行事;若該法律要求更多保障,則依據第 7.2 及 7.3 條所載之標準條款與附錄行事,雙方同意在該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用上述條款。
8. 協助
8.1 資料主體請求。 BlinkFix 在考量處理性質的情況下,協助客戶回應資料主體的請求(存取、更正、刪除、限制、可攜性、反對),主要透過服務功能(管理員可檢視、編輯、匯出及移除資料)進行。若 BlinkFix 直接收到請求,將引導該人士聯繫客戶,且除非客戶要求,否則 BlinkFix 本身不會做出回應。
8.2 影響評估與諮詢。 BlinkFix 提供合理資訊,協助客戶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及與監管機構的事前諮詢。
9. 個人資料外洩
BlinkFix 在知悉影響客戶個人資料的個人資料外洩後,將在無不當延遲的情況下,且無論如何均於 48 小時內通知客戶,並提供客戶為履行其義務所需之合理資訊(外洩性質、類別與概略數量、可能後果、已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,以及聯繫窗口),並隨著更多資訊獲悉而進行更新。BlinkFix 採取合理步驟以控制並補救外洩事件。通知並不構成過失之承認。
10. 稽核
BlinkFix 提供證明符合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及第 28 條規定所需之合理必要資訊,包括每年提供安全問卷的書面回覆。若上述資訊不足,或監管機構有此要求,客戶得在至少 30 天前通知下,於營業時間內,每年至多一次,自費進行稽核(親自或透過受保密義務約束的獨立稽核員),且不得存取其他客戶的資料。
11. 刪除與歸還
11.1 在協議期間,管理員可刪除客戶個人資料並將其匯出(CSV 與 JSON 匯出,以及透過 API 匯出)。
11.2 協議終止時,客戶有 30 天的時間匯出其資料。隨後 BlinkFix 將在 30 天內刪除客戶個人資料(包括從現行系統中刪除),除非英國或歐盟法律要求保留。備份資料保留 7 天後按正常週期刪除,除災難復原外不予還原。應客戶要求,BlinkFix 將以書面形式確認刪除。
11.3 BlinkFix 上店家、其訂單及其員工個人 BlinkFix 帳戶的相關資料,不屬於企業客戶的顧客個人資料,並繼續受文件《商家條款》與《隱私權政策》規範。
12. 責任與優先順序
12.1 雙方在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下的責任受協議中的限制條款規範。
12.2 若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與協議內容衝突,則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方面,以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為準。若標準契約條款或英國附錄適用且與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衝突,則以該等條款或附錄為準。
12.3 本資料處理協議(DPA)受規範協議之法律管轄。
13. 聯絡方式
隱私與資料保護:[email protected] · BlinkFix Ltd, 27 Old Gloucester Street, London WC1N 3AX, United Kingdom。
英國資訊專員辦公室(ICO)註冊:已申請(申請編號 C2042936)。
歐盟代表(GDPR 第 27 條)
BlinkFix 依據歐盟 GDPR 第 27 條規定之歐盟代表為 Michał Michalek,波蘭(郵寄地址可透過 [email protected] 索取),[email protected],+48 505 643 432。歐盟資料主體及監管機構可就 BlinkFix 的處理活動(包括本資料處理協議下的處理)聯繫該代表。
14. 其他國家法律
14.1 歐洲經濟區 (EEA)。 若客戶位於冰島、列支敦斯登或挪威,本《資料處理協議》(DPA) 之適用方式與歐盟相同,且「歐盟 GDPR」包含 GDPR 於歐洲經濟區內之適用規定。
14.2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。 若《2021 年第 45 號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聯邦法令》適用於客戶個人資料,則客戶為控制者,BlinkFix 為其處理者,且第 3 至 11 條為 BlinkFix 依該法律作為處理者之義務。若杜拜國際金融中心 (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) 或阿布達比全球市場 (Abu Dhabi Global Market) 之資料保護法適用,則依該法律亦同。對於任何自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境外之傳輸,雙方均依據本 DPA 及第 7 條辦理。
14.3 美國。 若美國州級隱私法適用於客戶個人資料(例如經《加州隱私權法》修訂之《加州消費者隱私法》),則 BlinkFix 為客戶之服務提供者或處理者,且:(a) BlinkFix 僅為第 2 條所述之目的並依據客戶之指示處理客戶個人資料;(b) BlinkFix 不會出售或分享該資料(依法律對該等詞彙之定義);(c) BlinkFix 不會將其保留、使用或揭露於任何其他目的,或用於其與客戶之直接業務關係以外之用途;(d) 除法律允許外,BlinkFix 不會將其與從其他來源接收或自行收集之個人資料進行合併;(e) BlinkFix 遵守該法律並提供相同等級之隱私保護;(f) 客戶可採取合理步驟(包括依據第 10 條)以確保 BlinkFix 依本 DPA 之規定使用資料,並停止及糾正未經授權之使用;(g) 若 BlinkFix 無法再履行其於該法律下之義務,將於 5 個營業日內通知客戶。
14.4 若其他國家之資料保護法適用並要求高於本 DPA 之標準,雙方將本著誠信原則協議增補內容。